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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兆弟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兆弟,郝宝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49号菜库院内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龙,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岩,黑龙江仁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郝兆弟,女,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郝宝金,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再审申请人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郝兆弟、郝宝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明确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郝宝金与郝兆弟是雇佣的法律关系,郝兆弟是否参与施工,工作量是多少只有郝宝金知道,二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之嫌。再审申请人已给付郝宝金144000元,此款是工人工资款,不是维修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规定的“损害”包括个人承包经营者对劳动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财产损害亦包括劳动报酬损失。本案中,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青冈县殡仪馆工程的保温、防水、大白和混凝土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且无资质的自然人郝宝金,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其应对郝宝金给劳动者郝兆弟造成的劳动报酬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郝宝金追偿。关于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郝宝金的144000元,一审判决已认定此款为工人工资,并未认定为维修费。综上所述,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市裕隆子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