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名亮、朱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名亮,朱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691号申请人:王名亮,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朱胜红,男,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王名亮与被申请人朱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名亮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胜红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胜红价值1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