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凤英、范世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予受理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凤英,范世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8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凤英,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范世伟,女,199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张凤英、范世伟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凤英、范世伟上诉请求:1.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1465号民事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基于未取得土地承包权而提出的,其所称的“侵权”实际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而根据该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综上,张凤英、范世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姜孟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