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74号原告:李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45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