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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74号原告:李某,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45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长春东方灯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翟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东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