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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与罗耀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罗耀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3民初1089号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站南路1号遂宁市汽车中心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82165816K。法定代表人:舒佳,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罗耀邦,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6日,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耀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遂宁富临运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