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何银奎、朱来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银奎,朱来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银奎,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4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朱来胜,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0日,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在执行何银奎与朱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102民初22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标的款70800元,案件受理费785元,执行费962元,共计72547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102民初22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亚君审 判 员  周 强人民陪审员  乔万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