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恢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锦霞、孙永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霞,孙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614号申请执行人李锦霞,女,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孙永贵,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李锦霞与被执行人孙永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07)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08)胶执字第811号,执行标的为84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故本院于2008年6月6日依法以中止执行的方式结案。2017年8月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对(2007)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恢61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执行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50元,被执行人孙永贵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锦霞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胶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辛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