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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5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刘衍松、包崇芳申请执行陆东、陆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松,包崇芳,陆东,陆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衍松,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申请执行人包崇芳,女,1960年8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陆东,男,1984年10月9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陆雕,男,1987年4月12日生,水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刘衍松、包崇芳申请执行陆东、陆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衍松、包崇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二被执行人偿还二执行申请人借款本息474100元,2017年4月27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支付案件受理费4206元、财产保全费113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701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雕名下有一辆号牌号码云D长安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陆雕名下的一辆号牌号码为云D长安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