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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金银与张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银,张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6民初1269号原告:朱金银,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被告:张利云,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吴起县人,住吴起县。原告朱金银与被告张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金银与被告张利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金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息1.92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张利云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朱金银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予偿还。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利云辩称,原告所述部分属实,该笔借款实际由徐生荣使用,应由徐生荣偿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被告张利云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债权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的借款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利云偿还原告朱金银借款2万元及利息1.92万元,共计3.9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清。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张利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韩国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