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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3民辖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汪茂庆与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茂庆,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茂庆,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褚宜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夏天,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茂庆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丽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兹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2民初12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汪茂庆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2058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行为实施地和直接的结果地都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诉人住地虽然在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但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故本案可以根据涉案行为地和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据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丽兹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丽兹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辖区,丽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汪茂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了丽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服装摄影作品,侵害了丽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