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玉军、刘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刘玉军,刘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60号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被申请人:刘玉军,男,成年,住长清区。被申请人:刘继,成年,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8月01日12时00分,刘玉军驾驶刘继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沿南水北调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驶入道路左侧冲破护网撞至路边电线杆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护网、线杆、线杆上的电线和光缆受损及车辆的受损。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认定,刘玉军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暂扣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停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的,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6F8**号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67元由申请人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