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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吴建宁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吴建军,吴建宁,吴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33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黄嘉园。法定代表人:许晓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雪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玉,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建军,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坤,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建宁,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月梅,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系吴建宁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洪友,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建军、吴建宁、吴洪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淮安城开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涛审判员 陈良俊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孟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