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王海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王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孙武,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永东被执行人:王海青,男,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龙都农牧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王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会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4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管延华审判员 李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袁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