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康与殷芝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康,殷芝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187号原告:刘康,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湘,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芝,女,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刘康与被告殷芝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康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刘康负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魏碧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