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榆林供电局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2413号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折兴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林供电局号。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润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供电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神木县锦东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韩彦军审判员 李 雯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