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鲜芳与杨付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鲜芳,杨付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1402号原告李鲜芳,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晖,男,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付斌,男,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全国,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鲜芳诉被告杨付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鲜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鲜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鲜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鲜芳负担。审 判 长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人民陪审员 杨朵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唐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