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敏与被申请人陈家琳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敏,陈家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财保39号申请人:刘敏,女,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被申请人:陈家琳,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申请人刘敏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家琳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XXX,冻结限额50000元。申请人刘敏以其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0元(帐号:X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敏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家琳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卡号:XXX),冻结限额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刘敏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50000元(帐号: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刘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鑫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