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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越、刘丽娟等与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越,刘丽娟,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115号原告:黄越,男,汉族,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刘丽娟,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志、谢德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1147536B。法定代表人:杨海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术净,女,系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黄越、刘丽娟与被告漳州万益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黄越、刘丽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以此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越、刘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黄越、刘丽娟负担。审判员  吴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沈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