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晓玲、张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玲,张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807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张天明,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晓玲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12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天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天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姚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