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恢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志文与解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文,解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恢5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文,男,1960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解夏平,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解夏平在银行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夏平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