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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洪波与常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波,常世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193号原告:王洪波,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常世伟,男,50岁左右,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常世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予原告王洪波撤回���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波负担。审判员  秦满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那日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