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祥文与民权县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文,民权县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413号原告:马祥文,男,2006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白爱霞,女,1976年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权县实验小学,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向阳,任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里,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负责人:赵国,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广臣,河南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祥文与被告民权县实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马祥文负担。审 判 长 崔振江审 判 员 陶清湜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孔奕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