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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庆安县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肇东分公司与初凤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初凤兰,邵福文,邵福斌,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法定代表人:李长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负责人:赵德生,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凤兰,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审被告:邵福文,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审被告:邵福斌,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审被告: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法定代表人:吴长珠,职务总经理。上诉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肇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凤兰、原审被告邵福文、原审被告邵福文、原审被告肇东市鼎泰水汇洗浴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银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金中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王春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