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某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现住成都市新都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黄勇审判员 蒋洪审判员 徐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