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沈欧谢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欧谢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刑初1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欧谢阳,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欧谢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祖成、章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欧谢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沈欧谢阳饮酒后驾驶贵H×××××号小型轿车,在建瓯市东门高速入口被建瓯市公安局设卡临检时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沈欧谢阳的检测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到建瓯市立医院由医务人员抽血送检。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沈欧谢阳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2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欧谢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沈欧谢阳的供述与辩解,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鼎力司法鉴定��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欧谢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欧谢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结合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欧谢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陆文涛人民陪审员 范小强人民陪审员 吴义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