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2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康县国土资源局局与康县新悦达彩钢服务部其他行政行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康县国土资源局局,康县新悦达彩钢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122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康县国土资源局局,住所甘肃省康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康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执行人:康县新悦达彩钢服务部,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经营业主:蒲某,男,汉族,甘肃省康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康国土资罚【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其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康县新悦达彩钢服务部康国土资罚【2016】第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侯 猛人民陪审员  李应斌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武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