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学新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学新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学新,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兰溪市新达彩印厂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兰溪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兰溪市看守所。辩护人丰理权,浙江容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学新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学新及其辩护人丰理权到庭参加讼诉。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集资诈骗罪部分。被告人钱学新系兰溪市新达彩印厂的法人代表,2002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钱学新以银行转贷、公司资金周转、投资其厂第二条生产线等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向林某、章某2、应某1、应某2、张某、周某1、赵某1、丁某、任某、李某1、丰某、郭某1、余某1、许某1、郭某2等30余名被害人非法集资2823.9258万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支付高额利息、还债等,期间归还借款83万元,支付利息1111.5万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1629.4258万元。具体如下:1、2012年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林某处非法集资人民币15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72万元,至案发尚有78万元无法归还。2、2005年4月至2013年1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章某2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5万元及骗取承兑汇票11张计37.2858万元,期间支付利息64万元,至案发尚有48.2858万元无法归还。3、2012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应某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5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3.5万元,至案发尚有31.5万元无法归还。4、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应某2处非法集资人民币85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566.84万元,至案发尚有288.16万元无法归还。5、2010年2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张某处非法集资人民币2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3万元,至案发尚有23万元无法归还。6、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周某1处非法集资4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4万元,至案发尚有37.6万元无法归还。7、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赵某1处非法集资39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70万元,至案发尚有325万元无法归还。8、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丁某处非法集资183万元,期间归还本金83万元,支付利息14.8万元,至案发尚有85.2万元无法归还。9、2011年9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任某处非法集资106万元,期间支付利息61.72万元,至案发尚有44.28万元无法归还。10、2013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李某1处非法集资10万元,至案发尚有10万元无法归还。11、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丰某处非法集资120万元,至案发尚有120万元无法归还。12、2014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郭某1处非法集资20万元,至案发尚有20万元无法归还。13、2014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余某1、许某1处非法集资14万元,至案发尚有14万元无法归还。14、2014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郭某2处非法集资9万元,至案发尚有9万元无法归还。15、2002年6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周某2处非法集资8万元,期间支付利息0.9万元,至案发尚有7.1万元无法归还。16、2014年5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赵某2处非法集资20万元,至案发尚有20万元无法归还。17、2014年9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倪某处非法集资35万元,至案发尚有35万元无法归还。18、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吴某1处非法集资19.5万元,至案发尚有19.5万元无法归还。19、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吴某2处非法集资16万元,至案发尚有16万元无法归还。20、2014年6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黄某1处非法集资7.5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5万元,至案发尚有5万元无法归还。21、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周某3处非法集资9万元,至案发尚有9万元无法归还。22、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宋某处非法集资13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1.76万元,至案发尚有1.24万元无法归还。23、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龚某处非法集资37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00万元,至案发尚有170万元无法归还。24、2013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黄某2处非法集资19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28万元,至案发尚有16.72万元无法归还。25、2006年2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陈某处非法集资1.03万元,至案发尚有1.03万元无法归还。26、2012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沈某1处非法集资6.76万元,至案发尚有6.76万元无法归还。27、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沈某2处非法集资15.75万元,至案发尚有15.75万元无法归还。28、2010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邵某处非法集资2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2.8万元,至案发尚有7.2万元无法归还。29、2013年10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余某2处非法集资50万元,至案发尚有50万元无法归还。30、2014年9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姚某处非法集资10万元,至案发尚有10万元无法归还。31、2013年10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祝某处非法集资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1万元,至案发尚有9万元无法归还。32、2012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徐某1处非法集资8.1万元,至案发尚有8.1万元无法归还。33、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赵某3处非法集资20万元,至案发尚有20万元无法归还。34、2014年3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黄某3处非法集资20万元,至案发尚有20万元无法归还。35、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徐某2、吴某3处非法集资40万元,至案发尚有40万元无法归还。36、2012年5月,被告人钱学新采用前述手段,从被害人严某2处非法集资10万元,期间支付利息2万元,至案发尚有8万元无法归还。二、骗取贷款罪部分。2012年期间,被告人钱学新利用虚构的兰溪市新达彩印厂与兰溪市信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原材料购销合同及虚假的兰溪市新达彩印厂财务报表等,并谎称其经营的新达彩印厂连年盈利,骗取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王某、潘碧辉、童某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分别于2012年1月11日、2012年1月17日、2012年3月14日、2012年3月20日、2012年4月9日、2012年5月24日、2012年10月22日,从向兰溪市农村合作银行取得贷款共950万元。得款后,被告人钱学新将借款用于经营及偿付前期高额民间集资款本息。贷款到期后,被告人钱学新又分别在2013年度、2014年度用相同手段进行转贷,至案发时造成900万元实际损失。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钱学新的供述与辩解。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学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学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学新一人犯数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钱学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解:起诉书指控我支付利息是1111万元,我实际支付的利息是1300多万元。第8起,他借给我的100万元,2013年4月之前就已将本息都付清了,后来又借了183万元,我付了70多万元的利息。第11起,2014年4月之前就借了120万元,付了利息50万元,借条是2014年出具的。第23起,按月利率4.5支付的利息有300万元。第32起,原来有30万元借款,本息都已支付,后来借了50万元。辩护人丰理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钱学新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未使用诈骗的方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异议。1、被告人钱学新吸收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第二条生产线耗资1000多万元,因未饱和生产而借款维持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被告人钱学新未逃避躲藏、没有肆意挥霍;3、药品包装要求严格,生产设备是国内最好的品牌,不符合集资诈骗的特征;4、被告人钱学新办厂几十年,没有诈骗的动机,借款的对象近几年来没有扩大,主要是朋友、熟人、部分村民,集资的利息主要是月息2%。经审理查明,一、集资诈骗事实被告人钱学新系兰溪市新达彩印厂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被告人钱学新在兰溪市新达彩印厂投资第二条生产线开始,负债经营并以银行转贷、公司资金周转等理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生产经营为幌子,承诺每月1.5%至3%的利息,在浙江省兰溪市不顾后果地向被害人林某、章某2、应某1、应某2、张某等36人非法集资人民币2697.7858万元,资金用于归还前期本金、利息及其他债务等,已付本息人民币1078.11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1619.6758万元。1、2012年1月,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林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支付利息后,于2013年1月、2014年4月12日重新出具借条给被害人林某。至2014年7月止,被害人林某共收到利息人民币30万元。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以银行转贷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又向被害人林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支付利息后,2013年1月、2013年10月7日、2014年4月7日重新出具借条给被害人林某。至2014年7月止,被害人林某共收到利息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78万元。2、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紧张为由,以每年20%的利息,向被害人章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章某2共收到利息人民币4万元。2013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被告人章某2以资金困难为由,骗取被害人章某2承兑汇票11张,共计人民币37.285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53.2858万元。3、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钱学新以新达彩印厂效益很好为由,以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应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钱学新又以新达彩印厂效益很好为由,以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应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35万元。2014年1月19日和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钱学新分别重新出具借条。被害人应某1先后共收到利息人民币24.3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30.7万元。4、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钱学新以新达彩印厂效益很好为由,以每月2%或3%的利息,18次共计向被害人应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855万元。其中,2009年11月2日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2009年11月10日非法集资人民币45万元;2009年11月13日非法集资人民币16万元;2010年1月8日非法集资人民币29万元;2010年2月12日非法集资人民币85万元;2010年8月1日非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2010年10月22日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0年11月25日非法集资人民币35万元;2012年1月4日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3月19日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2012年11月3日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2月18日非法集资人民币60万元;2013年11月30日非法集资人民币5万元;2013年10月13日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5月2日非法集资人民币90万元;2014年1月25日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4年3月23日非法集资人民币25万元;2014年7月25日非法集资人民币5万元。至2014年9月止,被害人应某2共收到利息人民币578.34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76.66万元。5、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张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5万元。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张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1万元,并与之前的非法集资款人民币15万元合并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26万元的借条给被害人张某。被害人张某收到利息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3万元。6、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月1.2%的利息,向被害人周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借条给被害人周某1。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周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3年11月22日,被害人周某1收到利息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37.6万元。7、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紧张、购买原材料为由,先后向被害人赵某1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73万元。2013年12月1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赵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15万元。2014年5月12日、11月20日、12月1日,被告人钱学新分别又向被害人赵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7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325万元。8、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银行还贷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丁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丁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3万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丁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2014年5月6日,被告人钱学新向被害人丁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丁某已收回本金人民币83万元、收到利息人民币14.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85.2万元。9、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任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6万元。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任某非法集资人民币40万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任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至2014年年底,被害人任某收到利息人民币61.72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44.28万元。10、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年20%的利息,向被害人李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月6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借条。借款人民币12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0万元。11、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被害人丰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0万元;同年7月8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丰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20万元。12、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郭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24.8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24.8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4.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0万元。13、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余某1、许某2分别非法集资人民币4万元、10万元。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借款人民币4.96万元、12.4万元的收款收据各一张。借款人民币4.96万元、12.4万元中分别含利息人民币0.96万元、2.4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4万元。14、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郭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9万元。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1.16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11.16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2.16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9万元。15、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向被害人周某2非法集资并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14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周某2收到利息人民币0.9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7.1万元。16、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20%的利息、借期1年、每6个月付息,向被害人赵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0万元。17、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转贷、经营需要为由,承诺每月2%的利息,向被害人倪某非法集资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35万元。18、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紧张为由,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吴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12万元。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钱学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9万元的收款收据,向被害人吴某1非法集资。借款人民币9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9.5万元。19、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紧张为由,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吴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2万元。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2万元的收款收据,向被害人吴某2非法集资。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吴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5万元。借款人民币12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吴某2收到利息人民币0.36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5.64万元。20、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黄某1非法集资并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7.5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7.5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5万元。21、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3.5万元的收款收据,向被害人周某3非法集资。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8万元的收款收据,向被害人周某3非法集资。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1万元;借款人民币8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9万元。22、2014年3月8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宋某非法集资人民币6万元;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钱学新向被害人宋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万元;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钱学新向被害人宋某非法集资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宋某收到利息人民币11.76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24万元。23、2011年4月2日,被告人钱学新以流动资金紧张为由,承诺每月3%的利息,向被害人龚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50万元。2012年7月5日,被告人钱学新又向被害人龚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龚某收到利息人民币200多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70万元。24、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黄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9万元。被害人黄某2收到利息人民币2.2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6.72万元。25、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2万元的收款收据,向被害人陈某非法集资。借款人民币2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0.97万元。被害人陈某收到利息人民币0.4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0.55万元。26、2012年3月10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沈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7万元。非法集资款到期后,被害人沈某1又添加资金与非法集资款本息数额凑数。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钱学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1.16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11.16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3.96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7.2万元。27、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沈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3万元。2013年3月10日,向被害人沈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2万元。二笔非法集资款到期后,被害人沈某2又添加资金与非法集资款本息数额凑数。被告人钱学新分别于2013年12月29日,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3.5万元的收款收据;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3.5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0.36万元;借款人民币14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1.44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5.7万元。28、2010年3月16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20%的利息,向被害人邵某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24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24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邵某收到利息人民币12.8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7.2万元。29、2013年12月13日,被告人钱学新以周转为由,承诺每年20%的利息,向被害人余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50万元。30、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钱学新以周转为由,向被害人姚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10万元。31、2013年10月13日,被告人钱学新以周转为由,承诺每年20%的利息,向被害人祝某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祝某收到利息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9万元。32、2012年3月8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12%的利息、借期1年、到期还本付息,向被害人徐某1非法集资人民币8万元。2016年3月8日,非法集资款到期后,被害人徐某1又添加资金与非法集资款本息数额凑数。被告人钱学新重新出具一张借款人民币12.4万元的收款收据。借款人民币12.4万元中含利息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8.1万元。33、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钱学新以做外贸生意为由,承诺每年20%的利息、期限1年,向被害人赵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0万元。34、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钱学新承诺每年20%的利息、期限1年,向被害人黄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20万元。35、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借期1个月,向被害人徐某2、吴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同年9月19日,向被害人徐某2、吴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同年10月26日,向被害人徐某2、吴某3非法集资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40万元。36、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钱学新以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每年20%的利息、期限1年,向被害人严某2非法集资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严某2收到利息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人民币6万元。二、骗取贷款事实被告人钱学新使用兰溪市新达彩印厂与兰溪市信大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虚假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兰溪市新达彩印厂虚假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用于偿还他人债务。1、2014年1月7日,被告人钱学新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该笔贷款由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提供保证。2、2014年1月9日,被告人钱学新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该笔贷款由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提供保证。3、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钱学新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该笔贷款由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曹某、李某2提供保证。4、2014年4月8日,被告人钱学新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该笔贷款由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提供保证。5、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钱学新骗取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该笔贷款由兰溪市马鞍山塑化厂提供保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钱学新的供述。2、被害人林某、章某2、应某1、应某2、张某、周某1、赵某1、丁某、任某、李某1、丰某、郭某1、许某1、郭某2、周某2、赵某2、倪某、吴某1、宋某、龚某、黄某2、陈某、沈某1、沈某2、邵某、余某2、姚某、祝某、徐某1、赵某3、黄某3、吴某3(徐某2)、严某2的陈述;3、抓获经过;4、关于组织生产自救的报告;5、独资企业基本情况、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6、兰溪市公安局公告、兰溪市公安局致法院函;7、被害人龚某等26人要求严惩被告人钱学新的报告;8、被害人一览表、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汇总;9、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10、证人余某3、章某2、马某、丰某、应某3、毛某、卢某、赵某1的证言;11、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存根;12、承诺书、借条、借据、借款合同、抵押物调换凭证、承兑汇票收条、收款收据、银行客户回单;13、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14、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对账单;15、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委托支付审核单;16、被告人钱学新提供给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的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兰溪市新达彩印厂虚假财务报表;17、贷款资金流向图、银行交易明细;18、房地产估价报告;19、被告人钱学新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钱学新以非法占为有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钱学新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被告人钱学新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被告人钱学新在2009年之前的借款,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被告人钱学新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钱学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学新一人犯数罪,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数罪中的同类附加刑合并执行。被告人钱学新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并与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钱学新肆意挥霍集资诈骗的资金,但被告人钱学新在严重负债的情况下,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仍以生产经营为幌子,不顾后果继续非法集资,资金用于归还前期本金和利息,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丰理权提出对被告人钱学新构成骗取贷款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钱学新没有肆意挥霍、集资的利息主要是月息2%等辩护意见与本案的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和本案的法律事实不符,本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钱学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9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钱学新退赔全部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和被害单位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