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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淑文、张雪与XX、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文,张雪,XX,李云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赵淑文,女,1966年9月8日出生,住九台区工农街新晨光委7组。申请执行人张雪,女,1988年7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工农��新晨光委7组。被执行人XX,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九台区城子街镇陈家村7组。被执行人李云彩,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城子街镇陈家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文、张雪与被执行人XX、李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10万元及利息之义务。我院具体措施如下:1、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共提起八次网络财产查询,已将XX、李云彩直补账号、李云彩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予以冻结,待期满后予以扣划;3、我院执行人员到九台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现场查询被执行���名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4、经审查被执行人符合入失信条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经本院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表示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上述财产查控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金龙审判员  闫 成审判员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