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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郭某、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82年4月1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邵某,男,1986年12月19日生人,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2016)鲁1727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洪安审判员  石 鹏审判员  魏衍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