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4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与刘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刘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4000号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B3-4-7号店,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2600283092。经营者:戴福清,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刘啸超,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刘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9日,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新罗区山信水电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书记员 林增荣(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