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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民终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与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允珍,女,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秀,女,197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庆,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宁,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娟,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营口市。法定代表人:李洪强,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因与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对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对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的父亲董树宽与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书》认定无效,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应将承包地返还给被上诉人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前石桥子村民委员会,同时应将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因《合同书》无效后造成的损失一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允珍、董秀、董庆、董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盖世非审判员  鲍世帅审判员  赵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宫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