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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尹波罚金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3执39号指定执行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被执行人:尹波,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令:被告人尹波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2月16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指定本院执行该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依据(2011)广铁中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扣押其他被告人个人财产清单》载明“尹波:中国工商银行存折1本(1914010301205917034)内的余额;硬盘3个;U盘2个;光盘41张”。2017年8月2日,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出具《说明》证实,案发后从尹波被扣押的工商银行存折内提取人民币11195元,已上缴国库。另查明,2011年4月18日,尹某代尹波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0元。据此,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尚有罚金人民币3805元未缴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尹波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无房产权属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尹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欧阳伦文审判员 杨 晓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 秋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