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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某飞、张某1等与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飞,张某1,张某2,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129号原告:彭某飞,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原告:张某1,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飞,系张某1之姐。原告:张某2,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被告:彭某,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织金县,委托代理人:何国印,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俊峰,贵州和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彭某飞、张某1、张某2与被告彭某法定继承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彭某飞、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9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飞、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彭某飞、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肖孝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