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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耀国与被保全人刘双、第三人王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9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王耀国,男,汉族,娄底市双峰县人,学生,住娄底市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走马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保全人王耀国之父。被保全人刘双,男,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居民,住湘潭市岳塘区运河社区解放村2146号。第三人王昆,男,汉族,双峰县人,公务员,住双峰县。本院依据(2017)湘1321执保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刘双所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予以了扣押,申请保人王耀国与被保全人刘双已达成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刘双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第三人王昆所有的KAL787小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