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保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王耀国与被保全人刘双、第三人王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保97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王耀国,男,汉族,娄底市双峰县人,学生,住娄底市双峰县走马街镇走马村走马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王某,申请保全人王耀国之父。被保全人刘双,男,汉族,湘潭市岳塘区人,居民,住湘潭市岳塘区运河社区解放村2146号。第三人王昆,男,汉族,双峰县人,公务员,住双峰县。本院依据(2017)湘1321执保9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刘双所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予以了扣押,申请保人王耀国与被保全人刘双已达成赔偿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刘双驾驶的湘K×××××小型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第三人王昆所有的KAL787小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