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509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1997年1月27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92年2月28日生,住平原县。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周某某现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周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