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7)豫14执10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永红,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孙聚寨乡。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21989********,住河南省睢县潮庄镇潮庄南村***号。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永红、王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永红、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宜信惠琮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491号裁决书由睢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昊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