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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韦影与马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影,马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465号原告:韦影,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韦震,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被告:马健,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67136p(1-1),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辉,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影与被告马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影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影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