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选发与张凯、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选发,张凯,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2262号原告:张选发,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凯,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赵娟,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张选发与张凯、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选发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选发负担。审判员  盛秋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