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选发与张凯、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选发,张凯,赵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2262号原告:张选发,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张凯,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被告:赵娟,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张选发与张凯、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选发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选发负担。审判员 盛秋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