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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张笑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张笑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814号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国,男。被告:张笑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笑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辉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茹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