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文钟强、许元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钟强,许元宏,李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保11号申请执行人:文钟强,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许元宏,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申请人:李英莲,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本院在执行文钟强与李英莲、许元宏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发现被申请人许元宏名下有一套坐落大新县房产,房产证号为:20××00,面积658.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英莲所有的坐落大新县房产一套:房产号码为:20××00,面积658.00㎡,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申请人许元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许元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侯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