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庆华与魏柯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华,魏柯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445号原告:李庆华,男,生于1969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魏柯则,男,生于1979年3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李庆华与被告魏柯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李庆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庆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庆华负担。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腾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