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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尹爱琴与张云锦、秦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爱琴,张云锦,秦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爱琴,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湖南省怀化市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樵,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锦(曾用名张立勇),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为红,女。上诉人尹爱琴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锦、秦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尹爱琴没有履行出借义务的基本��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6)湘08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尹爱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贺金华审 判 员 钟以祥审 判 员 黄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宋洁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