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贯军,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安洲街。法定代表人:袁国锋被执行人张贯军,男,汉族,农民,1981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陈英,男,汉族,农民,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隆化县。隆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张贯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827元,诉讼费6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18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