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677号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213号。法定代表人:杨劲,董事长。被告:王娜,女,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和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