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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丁开林盗窃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开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开林,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时集镇时集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抓获,同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开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莹莹、被告人丁开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丁开林在郯城县高峰头镇胡村“我佳宝贝”超市门口盗窃蔺琳琳红色小鸟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15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开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蔺琳琳的陈述,证人侯占跃的证言,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作案工具照片,被盗电动车照片,郯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开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丁开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开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涉案赃车被失主找回,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开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T”型撬别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