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勤,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释放。2017年7月14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28分,被告人钟勤驾驶号牌为皖M×××××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099线0KM+890M处,停车带人后车辆起步时,大客车碰撞、挤压到路上行人孙成某,造成了孙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勤驾车驶离现场。经认定:钟勤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钟勤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4日上午10时20分,被告人钟勤驾驶号牌为皖M×××××大型普通客车,从明光市管店街道发车开往明光。10时28分许,当钟勤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X099线0KM+890M处,停车带人后车辆起步时,大客车碰撞、挤压到路上行人孙成某,造成了孙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勤驾车驶离现场。经明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勤驾驶机动车,因观察疏忽,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钟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户籍证明、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王某、徐某、温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胜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璐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