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9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林峰与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林峰,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929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高林峰,男,197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明,男,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受南通市如东县双甸镇锡伍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一般授权。被告(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吉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坚刚,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反诉被告)高林峰与被告(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高林峰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月9日以“高林峰撤回了对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高林峰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峰的撤诉,准许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高林峰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如皋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虎华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人民陪审员 许秀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