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自银与代兴平、许福鸿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银,代兴平,许福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742号申请执行人王自银,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被执行人代兴平,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甘州人,住甘州。被执行人许福鸿,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自银与被执行人代兴平、许福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9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郭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