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514周美岑与孙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岑,孙婕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4514号原告:周美岑,女,1992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孙婕,女,1992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岑与被告孙婕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岑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婕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美岑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婕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岑撤回对被告孙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美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