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王凤珍申请执行毛福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珍,毛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珍,女被执行人毛福美,女本院在执行王凤珍与毛福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毛福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仁县支行账户为:6228482898591983676的存款5399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执17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陆正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